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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宇与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4行初119号原告:刘宇,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20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怀,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宇诉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予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发放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XX**号房屋权属证书的职责。故原告刘宇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不予退还。审 判 长  万 东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人民陪审员  贾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张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