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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716号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73号红星美凯龙福州三迪商场六楼H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163668。法定代表人:林丽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男,公司员工。被告:庄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晓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