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与郭二印、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郭二印,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086号原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二印,男,1982年4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二印、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二印、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郭二印、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二印、献县施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苑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