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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德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76号罪犯陈德福,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2000)平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德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受害人20078.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4月1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8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8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1年8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2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陈德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德福因被人怀疑盗窃后,与人发生争执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陈德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德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0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