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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饶市创富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创富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创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畴口村河边第6幢。法定代表人:谢冬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帅特龙广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创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986.25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