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事审判庭,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社区。法定代表人何发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2017年3月24日,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诉讼费2895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已另案拍卖流拍后抵债,其法定代表人查找不到,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公告将被执行人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月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