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3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湖州联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联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628号之一原告: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以西群贤路以北华联国际商贸城1幢1楼129号。法定代表人:徐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州联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丽阳商务大厦1508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联凌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联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4466元,由原告绍兴枭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