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富远建材有限公司与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富远建材有限公司,巴某,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893号原告:翁牛特旗富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徐某,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委托代理人:殷某,翁牛特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第三人:于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翁牛特旗富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第三人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