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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北路宝海高级公寓A栋3单元5层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285575-1。法定代表人郭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某,男,1979年9月2日生,住富民县黎阳晟市1组团1幢2单元602室。申请执行人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6)云01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程某已履行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云01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