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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3187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炜光,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欧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家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顾益飞,总经理。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