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湖北楚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天中世纪经贸有限公司,邹明柱,李心珍,邹明年,薛琴,邹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阳春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27224392。负责人:熊少军,行长。被告: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被告: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经济开发区。被告: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被告:湖北楚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71523702P。被告:北京天中世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17号院内西二楼1门113号被告:邹明柱,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李心珍,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系邹明柱之妻。被告:邹明年,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薛琴,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系邹明年之妻。被告:邹甜,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钟祥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诉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湖北楚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天中世纪经贸有限公司、邹明柱、李心珍、邹明年、薛琴、邹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北京天中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