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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松涛与童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松涛,童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松涛,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童金林,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本院在执行黄松涛与童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对童金林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樊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袁本华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