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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吴新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吴新福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644号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住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08544206。负责人:林国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惠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新福,男,195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被告吴新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23元,减半收取计122.62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乔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