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余芳、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芳,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余芳,女,1986年12月15日,新湖庐山国际G1栋806室,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余芳申请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余芳案款355250.0元,承担执行费5228.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552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