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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景臣与王廷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景臣,王廷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950号原告:史景臣,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王廷才,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699号姜仔鸭大厦11层。负责人:赵之波,职务不详。原告史景臣与被告王廷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史景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景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