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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要路沟乡平方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要路沟乡平方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要路沟乡平方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寇胜杰,系村委会主任。李某某申请执行要路沟乡平方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现被执行人转移支付款在查封扣划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4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