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鉴钊、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鉴钊,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乳源瑶族自治县大布镇夹水村民委员会石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2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鉴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保生。委托代理人:李金锡,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大布镇夹水村民委员会石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坛生。上诉人戴鉴钊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乳源县林业局)、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大布镇夹水村民委员会石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岭村小组)林业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戴鉴钊于2009年4月19日与石岭村小组签订《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书》,承包石岭村小组林权证(编号:B4400xxxxxx)地名为长窝子,面积为295亩的林地用于种植桉树。戴鉴钊与石岭村小组签订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书后至今没有到乳源县林业局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石岭村小组也一直没有告知乳源县林业局该林地已发包给戴鉴钊经营使用的情况。2011年8月25日,乳源县林业局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与大布镇人民政府、夹水村民委员会、石岭村小组签订了编号ST0527xxxxxxx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对涉案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现场认定,将总面积20公顷(300亩)涉案林地林木区划界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石岭村小组在签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后,领取了涉案林地、林木的生态林补偿款,但未告知戴鉴钊涉案林地已划界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情况。2016年1月,涉案林地的桉树因雪灾被冻坏,戴鉴钊与石岭村小组于2016年5月12日向乳源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乳源县林业局告知戴鉴钊其申请采伐的林木属生态公益林,需要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乳源县林业局收到戴鉴钊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及程序,于2016年6月6日以(乳林[2016]27号关于要求更新改造生态公益林的请示)向韶关市林业局申请。韶关市林业局于2016年6月28日向省林业厅提交了《关于乳源县要求更新改造冻坏桉树生态公益林请示》(韶林[2016]106号)的请示报告,但省林业厅没有受理戴鉴钊的采伐林木申请材料。因此,乳源县林业局将戴鉴钊的申请材料退回。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戴鉴钊与石岭村小组签订了《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书》承包石岭村小组林权证(编号:B4400xxxxxx)上地名长窝子,面积295亩的林地用于种植桉树。戴鉴钊在与石岭村小组签订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书后,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林权证及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相关权利。而石岭村小组在与乳源县林业局、大布镇人民政府、夹水村民委员会签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时应当告知乳源县林业局涉案林地、林木已发包给戴鉴钊经营使用的情况,但石岭村小组并未告知,乳源县林业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涉案林地进行了现场界定,并与大布镇人民政府、夹水村民委员会、石岭村小组签订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ST0527xxxxxxx),将该涉案林地、林木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石岭村小组领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后也一直未告知戴鉴钊该涉案林地已界定为省级生态林。戴鉴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乳源县林业局告知戴鉴钊该林地林木已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依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因此,乳源县林业局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及第二十二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更新、抚育采伐的技术规程”的规定逐级上报申请采伐许可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乳源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因此,戴鉴钊以乳源县林业局伪造相关申报材料,致使涉案林地性质变更,行政管理行为违法,请求判令乳源县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理由不充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戴鉴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戴鉴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乳源县林业局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判决明显不当。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林地现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套用省级公益林相关法律法规,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根据乳源县林业局提供的《关于戴鉴钊起诉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拒绝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说明》以及《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等证据可知,涉案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并非省级生态公益林,因此原审判决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为据,认定涉案林地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套用省级公益林相关法律法规,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乳源县林业局对存在戴鉴钊这一合法林权人毫不知情,故其行政行为合法是错误的。1、乳源县林业局作为涉案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法定职责包括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5年来戴鉴钊在涉案300亩林地上种植桉树,虽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戴鉴钊是涉案林地合法林权人之一这个事实。因此,乳源县林业局及其下属驻点林业站对该事实应当知情。2、乳源县林业局在对与《林权证》上载四至、树种不符的涉案林地进行界定、申报省级生态公益林及其后发放补偿款过程中,并未进行实地调查,且其后在进一步将涉案林地界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时,也未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履行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设立公益林标牌、公示界定结果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如乳源县林业局按法定程序履行其职责,其肯定知道存在戴鉴钊这一合法林权人的事实。乳源县林业局的违法行政行为集中表现在其编制、申报生态公益林程序的违法上,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其是否知情无关。3、本案中,乳源县林业局在编制、申报生态公益林时程序违法,导致其申报材料虚假,因此涉案林地由原经济林变更为生态公益林丧失合法基础。三、乳源县林业局的违法林业行政管理行为给戴鉴钊带来巨大经济担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本案中乳源县林业局作为涉案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依法行政,但其在违反多项法定程序后,以不真实、不准确的涉案林地信息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以申报,导致在戴鉴钊不知情的情况下涉案林地变为难以采伐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即便今后可以采伐,也需投入大量额外经济支出。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乳源县林业局的违法林业行政管理行为侵犯了戴鉴钊的合法林权,造成戴鉴钊巨额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综上,乳源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其以不真实、不准确的材料违法向上级申报,损害戴鉴钊合法权益,造成戴鉴钊巨额经济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戴鉴钊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乳源县林业局负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乳源林业局辨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戴鉴钊的上诉请求。原审第三人石岭村小组未参加二审调查询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原审开庭审理期间,戴鉴钊陈述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我方的诉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林业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因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所以导致我方经济损失。所以我方认为案由应定为行政行为违法;2、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现经鉴定机构鉴定评估为1073800元,减去留存价值则为1009372元,所以经济损失变更为100937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主要是被告在编制和申报材料时不真实,程序不合法,导致原告没有及时得到审批许可证,致使林木损坏,导致经济损失。”编号ST0527xxxxxxx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批准认可单位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认为:《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更新、抚育采伐的技术规程。”戴鉴钊其申请采伐的林木属生态公益林,需要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乳源县林业局收到戴鉴钊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及程序逐级上报申请采伐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戴鉴钊与石岭村小组签订了《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书》承包石岭村小组林权证(编号:B4400xxxxxx)上地名长窝子,面积295亩的林地用于种植桉树。戴鉴钊在与石岭村小组签订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书后,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林权证及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相关权利。而石岭村小组在与乳源县林业局、大布镇人民政府、夹水村民委员会签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时应当告知乳源县林业局涉案林地、林木已发包给戴鉴钊经营使用的情况,但石岭村小组并未告知,乳源县林业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涉案林地、林木的所有者××小组共同对涉案林地进行了现场界定,并与大布镇人民政府、夹水村民委员会、石岭村小组签订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ST0527xxxxxxx),石岭村小组领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后也一直未告知戴鉴钊该涉案林地已界定为省级生态林,故戴鉴钊上诉认为乳源县林业局在编制、申报生态公益林时程序违法,申报材料虚假,事实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戴鉴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乳源县林业局告知戴鉴钊该林地林木已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依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因此,乳源县林业局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及第二十二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更新、抚育采伐的技术规程”的规定逐级上报申请采伐许可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乳源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编号ST0527xxxxxxx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批准认可单位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戴鉴钊如认为涉案林地被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戴鉴钊诉请确认乳源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鉴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智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