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创伟与李兵张旭环曾福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创伟,李兵,张旭环,曾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再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创伟,男,生于1971年3月5,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现居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系被申请人张旭环的丈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户籍地、现居住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旭环,女,生于1970年1月26日,户籍地、现居住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福海,男,生于1968年3月6日,户籍地、现居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再审人赵创伟因与被申请人李兵、张旭环、曾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0109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再审。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赵创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赵创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虎文生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雅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