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王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9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主要负责人:宋昭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告:王静,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