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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施建华与凌朋伟、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35号之一原告:施建华,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慧,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凌朋伟,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被告: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5号五层。法定代表人:郑惠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主要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原告施建华与被告凌朋伟、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施建华以已于实际车主凌民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施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