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延彬、姚子妍等与涿鹿县大堡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彬,姚子妍,杨越,杨蕾,涿鹿县大堡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74号原告:,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杨延彬,女,200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杨延彬法定代理人:,为杨延彬母亲。原告:姚子妍,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杨越,女,201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杨蕾,女,201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杨越、杨蕾法定代理人:,为杨越、杨蕾父亲。被告:涿鹿县大堡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大堡镇辛庄村。该村负责人:杨晓峰。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彬、姚子妍、杨越、杨蕾与被告涿鹿县大堡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彬、姚子妍、杨越、杨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彬、姚子妍、杨越、杨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悦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