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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与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7678号原告: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薛明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永勤,男。被告: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瑞强,经理。原告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永勤,被告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求: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6年之前有业务往来,2016年春节之后已停止业务往来,转为与上海嘉好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好公司)合作。原告与被告之间款项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7年6月12日,原告公司财务一时疏忽大意,将欲支付嘉好公司的货款10万元汇至被告公司账户。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被告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事实属实,但被告账户在另案中被查封,没有资金归还原告款项。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原告与案外人嘉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嘉好公司购买结构胶,价款为10万元。2017年6月10日,原告经理、财务部审批通过了付款审批单,同意将10万元的货款支付给嘉好公司。2017年6月12日,原告将10万元汇至被告公司账户。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购销合同》、《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付款审批单》、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及原、被告的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付款并无法律或合同依据,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原告的错误给付行为致其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被告获得利益,故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10万元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1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上海隆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