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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崇杰、王亚高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崇杰,王亚高,茂名市电白区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财保40号申请人崔崇杰,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王亚高,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五小区南部第31行之1。法定代表人:崔小兰,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崔崇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封被申请人王亚高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211号首层J12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查封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向阳大道2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XXXX78)及两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房地产,被查封的房地产价值不超过147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崇杰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亚高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211号首层J12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二、查封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向阳大道2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XXXX78);三、查封被申请人王亚高、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房地产;上述三项被查封的房地产价值合计满人民币14780000元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健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欧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