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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明容王林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林生,雷明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87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949978。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才,男,生于1957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林生,男,生于1980年6月20日,汉族,住璧山区。被告:雷明容,女,生于1981年10月6日,汉族,住璧山区。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生、雷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