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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芝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芝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芝香,女,1956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江口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4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芝香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芝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6月初的一天,王某3(系聋哑人)拿着父亲王某1的信合存折(账号:2699010201020101082547)、农补、低保、养老金卡给舒芝香看,舒芝香发现信合存折上有存款16000元,便趁王某3不注意时把存折藏在了身上,将其他物品还给王某3。2016年7月5日12时许,舒芝香到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中分社,套开王某1存折密码并取款10000元;2016年7月10日10时59分许,舒芝香到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滨江分社将王某1存折中存款1000元取走;2016年7月12日16时08分许,舒芝香到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三星分社将王某1存折中存款2000元取走。另查明,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舒芝香在村支书杨某1的陪同下主动到江口县公安局投案,并将赃款13000元全部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舒芝香无异议,有被告人舒芝香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杨某1、杨某2的证言,江口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舒芝香免冠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江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交易流水、储蓄业务凭证,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聘请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附方位电子截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照片10张),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芝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折,并盗取存款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舒芝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舒芝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舒芝香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舒芝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芝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芝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舒芝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本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舒芝香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舒芝香认罪、悔罪且已年满六十一周岁,犯罪系一时糊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舒芝香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舒芝香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芝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友军人民陪审员  金林元人民陪审员  舒继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