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梅、姬长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姬长付,苏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38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姬长付,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苏亚丽,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王玉梅与姬长付、苏亚丽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姬长付、苏亚丽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姬长付、苏亚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