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与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2764号原告: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上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687610。法定代表人:陈绍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住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郭溪村(池泉路)。组织机构代码:30735347-6。法定代表人:庄献谦。原告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与被告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由原告温州市雪马塑革鞋材厂负担。审 判 长 林现瑶人民陪审员 廖臻韬人民陪审员 林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洛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