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志坚与潘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志坚,潘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刚,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荣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志坚、上诉人潘荣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9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了新的情况,案件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9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志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潘荣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季立耘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