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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志坚与潘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志坚,潘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刚,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荣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志坚、上诉人潘荣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9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了新的情况,案件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9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志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潘荣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季立耘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