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闫洁与宁夏乐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洁,宁夏乐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闫洁,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乐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玲,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2750元(含执行费1420元),未执行标的10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立 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路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