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温暖、解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温暖,解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58号申请人:李温暖,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解非,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李温暖与被告解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温暖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解非名下位于橙色宝邸房产证号为00××76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温暖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1241903390028145173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温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解非名下位于橙色宝邸房产证号为00××76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温暖负担。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天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