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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与武玉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武玉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23号原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亦,该公司经理。被告武玉东,男,1983年2月18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玉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减半收取66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