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4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89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军,系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56号3楼。法定代表人郑松华,系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保全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17日以保全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宁夏银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