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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梦与凌艺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凌艺丹,重庆市璧山区佳恒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158号原告:李梦,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艺丹,女,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佳恒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42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GE6H6J。法定代表人:余寿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与被告凌艺丹、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佳恒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李梦负担。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