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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海市海澄惠碧饲料经营部、蔡天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海澄惠碧饲料经营部,蔡天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海澄惠碧饲料经营部,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玉枕村围二。经营者蔡惠勇,男,汉族,1978年1月28出生,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天泗,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海澄镇惠碧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蔡天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龙海市海澄镇惠碧饲料经营部同意由被执行人蔡天泗的儿子蔡叁宾提供担保,由被执行人蔡天泗分期偿还全部债务,事后被执行人蔡天泗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纠纷已平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81执1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