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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海燕与郑呈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海燕,郑呈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31号原告:牟海燕,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呈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海燕为与被告郑呈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脉冲加工费1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电脉冲加工服务,2014年6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呈明确认欠原告电脉冲加工费11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被告郑呈明未支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呈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牟海燕加工费11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郑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