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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国莲、苏宏秀与杨重龙、杨衍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莲,苏宏秀,杨重龙,杨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莲,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8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苏宏秀,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26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杨重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4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杨衍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冯国莲、苏宏秀与被执行人杨重龙、杨衍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重龙、杨衍军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国莲、苏宏秀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重龙、杨衍军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冯国莲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0268.58元,被执行人杨重龙、杨衍军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苏宏秀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756.8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重龙、杨衍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重龙、杨衍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国莲、苏宏秀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