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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奎屯远方节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远方节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奎屯远方节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XXXX东路XX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天元公证处作出的(2017)奎天执证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巨康奎屯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巨康奎屯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776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颖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