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春善、内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善,内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2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善,男,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中段路东。负责人:张正道,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恩,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春善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春善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办档案、办理退休、发放养老金;2、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退休金等损失312000元;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1969年12月入伍,1974年12月退伍,共服役5年。1975年3月至1978年3月在县文化馆工作,1978年3月以后,一直在高堤乡文化站工作。1992年4月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内黄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交纳养老基金2151元。1998年5月份因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向单位请假治疗6年。病情好转后,2004年年底,上诉人找高堤乡政府,要求上班和补发以前的工资。乡政府说文化局停止了拨款,不能上班和补发以前的工资。上诉人一直在找有关领导,但一直没有解决。2010年,上诉人已到退休年龄,找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办理,上诉人每个月都在询问办理情况。被上诉人说正在查找档案,正在办理中。一直拖到2015年春天,上诉人天天跑被上诉人处索取档案,只找到了上诉人6年考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情况表4张复印件,文化系统临时工(合同工)花名册原件一份,但没明找到正式红章档案。2015年7月,乡政府同意到乡档案处查找,也没找到上诉人的档案及档案移交手续,只找到文化局通知高堤乡给上诉人工资晋升发放通知2份,乡发放上诉人工资表一份。依据现有证明材料,被上诉人找人社局为上诉人办理退休,人社局没有办理。上诉人只好于2016年春天开始去内黄县信访局上访,县信访局以没有参保档案信息为由无法解决,上诉人向安阳市信访局申请复核。2016年9月19日,市信访局以涉仲裁、涉诉讼案件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6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内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春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退休金等损失312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原告退休金等损失312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同日,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已超过一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随后原告在15日内向该院提出诉讼。原告王春善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到了退休年龄,找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每年多次找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都说正在找档案。一直拖到2015年春天,被告告诉原告,让原告找人社局。原告找到人社局,人社局说让文化局提供档案材料。原告又奔跑了一年多,人社局没有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对上述的诉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出生于1950年10月2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日,原告在2010年10月2日以后应该知道自己到了退休年龄,应该办理退休事宜,因退休事宜不能办理,原告申请仲裁应在2011年10月2日以前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原告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原告虽在起诉状中称,其到了退休年龄,找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每年多次找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都说正在找档案。一直拖到2015年春天,被告告诉原告,让原告找人社局。原告找到人社局,人社局说让文化局提供档案材料。原告又奔跑了一年多,人社局没有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对上述的诉称,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期限。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期限,且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春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春善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明一份,被上诉人对该证明质证后表示不予认可。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讲,上诉人生于1950年10月2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日,上诉人在2010年10月2日以后,应当知道自己未能领取退休金。但是,上诉人于2016年10月9日才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春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