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银行与宋铜牛、王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宋铜牛,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子县丹朱镇集贸市场0号楼。被执行人宋铜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某村265号。被执行人王小琴,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某村265号。本院作出的(2017)晋0428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小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琴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琴的银行存款103207.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