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与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7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上海人口视听国际交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冰。被执行人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珠贵。被执行人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庆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上海人口视听国际交流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迁出上海市陕西南路XXX号2号楼(全幢)。但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地产等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