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光炎、姚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光炎,姚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990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土���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方顶山北路002号,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光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姚华英,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门农商行)与被告雷光炎、姚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及被告姚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光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光炎、姚华英偿还本金25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8月22日止的利息24160元,并按照月利率9.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有权就雷光炎、姚华英提供的抵押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479**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479**号)协议折价或就抵押房屋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2日,雷光炎、姚华英夫妇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2018年4月17日到期,约定月利率9.6‰,被告雷光炎、姚华英用自己住房一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雷光炎、姚华英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具状起诉。被告雷光炎未答辩。被告姚华英承认原告诉状所主张的事实,并认可原告庭审中所述本案借款截至2017年8月22日止下欠利息24160元的事实。但被告姚华英提出希���于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即2018年4月17日前偿还本案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姚华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及欠息情况表等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雷光炎、姚华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雷光炎、姚华英未依约支付利息的,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主张以起诉之日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符合合同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雷光炎、姚华英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8月22日止的利息24160元,并按照月利率9.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光炎、姚华英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石房权��石门字第0047947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479**号)在最高债权额25000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雷光炎、姚华英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提供的抵押房物与两被告协议折价或就变卖、拍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光炎、姚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4160元,并按月利率9.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息;二、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与被告雷光炎、姚华英就位于石门县白云乡竹坝桥村3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479**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479**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在250000元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计27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元,共计2941元,由被告雷光炎、姚华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寒友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