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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良良与梁补社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良,梁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刘良良,男,汉族,1970年10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补社,男,汉族,1962年08月0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良与被执行人梁补社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案件款5000元,下欠案件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90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