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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82号董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董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董某某于2017年7月12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28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催,被执行人潘某某已将借款28000元自觉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支付,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0元董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