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82号董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董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董某某于2017年7月12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28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催,被执行人潘某某已将借款28000元自觉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支付,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0元董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