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82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通江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俊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欠款人民币1176234.12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17623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3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1981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款发放完毕后,本院收到泰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被执行人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书,现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院认为,企业法人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都将在清算程序中去实现。现被执行人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4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厚林审 判 员 向洪航审 判 员 肖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