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8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昌湾大道蔬菜村委会拆迁安置房3号楼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因勇,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280912E。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5)湾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小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吁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