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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文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475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森,男。被告:邓文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文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