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汤某1、汤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1,汤某2,汤某3,汤某4,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1,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2,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襄阳市襄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3,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勇、马小飞,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4,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曾用名宋淑珍),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族,湖北省人,住址同上。系汤某4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斌,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某1、汤某2、汤某3因与被上诉人汤某4、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某1、汤某2及汤某1、汤某2、汤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勇、马小飞,被上诉人汤某4、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争议的1988年所建的二层六间房屋系汤国发、汤国英夫妇投资所建,还是与汤某4、宋某共同投资所建的事实没有查清,原审应查清该事实后依法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汤某1、汤某2、汤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玉学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徐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