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发松与张发桃、张祥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桃,张祥根,张发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007号反诉原告:张发桃,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反诉原告:张祥根,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宁化县岭。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虹,男,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张发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宁化县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张发桃、张祥根与反诉被告张发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反诉原告张发桃、张祥根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张发桃、张祥根以其反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发桃、张祥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发桃、张祥根负担。审判员  曾显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小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