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固始县农民合作社联合协会与杨文刚、邓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农民合作社联合协会,杨文刚,邓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846号原告:固始县农民合作社联合协会(以下简称固始县农民协会),住所地固始县城关凤凰大道湖畔豪庭。法定代表人:张西亮,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文刚,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邓永红,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固始县农民协会与被告杨文刚、邓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固始农民协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县农民合作社联合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固始县农民合作社联合协会负担。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骥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