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新忠与田跃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新忠,田跃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民终5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新忠,无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跃斌,无职业。上诉人宋新忠因与被上诉人田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无新证据,上诉请求及理由均无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新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改判。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按照当时农场政策走,如果三年不变就由被上诉人享有三年土地承包权,五年不变就有五年土地承包权,如果政策有变,相关政策由上诉人享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写在合同里,但被上诉人称不会讹你这点地。有证人在场证实;被上诉人将房屋转卖给了吴凤云,并收取了全部房款,但其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现在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上诉人造成很大损失。田跃斌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原告田跃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土地流转费7,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尾山农场19号楼3单元302室以143,000.00元转卖给原告,原告付给被告81,000.00元后,剩余62,000.00元及利息向银行偿还。双方约定农场给予购买此楼房优先承包土地政策由买方享受。2012年至2015年期间此项优惠政策均由原告享受。因该楼房尚未办理房屋登记,不能过户到原告名下,尾山农场按照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楼房合同,将优先承包土地的优惠政策登记在被告名下,2017年,被告未将购买房屋享受的优先种植的土地承包权交付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农场给予购买此楼房优先承包土地政策由买方享受,故双方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提出的反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认可尾山农场10队土地流转费用每垧1,800.00元,予以确认。现该4垧土地已由被告种植,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7,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被告宋新忠支付原告田跃斌2017年土地流转费用7,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宋新忠承担。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举示证据本院查明,宋新忠在一审庭审中,对田跃斌主张的尾山农场每亩土地收取流转费1,800.00元认可。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按照当时农场政策走,如果三年不变就由被上诉人享有三年土地承包权,五年不变就有五年土地承包权,如果政策有变,相关政策由上诉人享有,但其未举示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关于房屋贷款的偿还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并未提出,故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宋新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周志强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闯 搜索“”